虐囚官司 洛縣將賠72.2萬 李貝卡難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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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夏君編譯報導)週二 (11月26日),洛杉磯縣監委會批准支付前洛縣犯人迪翁·斯塔爾 (Dion Starr) 72.2萬美元,以平息一場官司。斯塔爾曾於2006年在洛縣中央男子監獄服刑。因囚犯暴力事件,他狀告了洛縣警察局。

根據訴訟狀,斯塔爾在候審時,多次被獄友攻擊並刺傷。他還指控監獄警官在回應他的報告時踢他的臉,並打破了他的鼻子。

斯塔爾狀告警察局,稱監獄警官不應該讓攻擊者與他關在一起,而且監獄警官在管教時過度使用武力。他還點了洛縣警察局長李貝卡 (Lee Baca) 的名,稱正是因為警察局長的無情與冷漠,才造成了監獄暴力事件頻發。

由於李貝卡和洛縣方面提出上訴,這起官司被拖延了多年,李貝卡辯稱警察局長個人不應對監獄虐待和暴力案件負法律責任。但位於舊金山的第九巡迴上訴法庭最終支持了斯塔爾,判定李貝卡和他手下的警官應承擔法律責任。洛縣答應支付全款,該官司最終得以解決。

本月初,在另一起監獄囚犯泰勒·威利斯 (Tyler Willis) 的狀告官司中,陪審團判定警察局長李貝卡支付10萬美元的罰金。但李貝卡通過他的發言人表示,他將提出上訴。

經手這兩起官司的律師山姆·巴斯 (Sam Paz) 說,現在陪審團和法官開始認定,不管職位多高的官員,如果瀆職,或沒有履行其基本職責,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洛縣警局發言人史蒂夫·惠特莫爾 (Steve Whitmore) 說,「洛縣警局對斯塔爾官司的判決結果不能苟同。官司雖然和解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的讓步。他說,經調查發現,監獄警官的行為是在政策允許範圍之內的,而且在過去幾年中,李貝卡局長一直在努力糾正監獄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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