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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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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9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和解不成發生訴訟 輸方付律師費 FDCPA賠償限額以不訴訟為條件

2009年4月21日,應訴人卡巴拉(Joel J. Cabala,原告)對莫里斯(Benjamin Morris,被告,本案上訴人)提起訴訟。莫里斯是律師,卡巴拉告他違反了《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案》(FDCPA)。在提起訴訟2個月以後,莫里斯的律師和卡巴拉的律師聯繫,表示願意支付FDCPA允許的最高賠償金額(1千元)。卡巴拉的律師表示對方需要支付卡巴拉的律師費,而莫里斯的律師則認為,因為莫里斯已經支付了FDCPA允許的最高賠償額,所以不需要支付律師費。雙方爭執了幾個月沒有結果,最後決定由法庭來裁定莫里斯是否應當支付律師費。最後,聯邦康州地區法庭裁定莫里斯應支付卡巴拉的律師費3.2萬元,莫里斯對此裁決不服,向聯邦第二巡迴法庭提起訴訟。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1)FDCPA規定的最高1千元的賠償,是在沒有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因為雙方的爭議發展成為了訴訟,根據之前的判例,1千元的賠償限額並不適用發生訴訟的情況。2)莫里斯的律師認為,即然雙方已經同意賠償的金額為1千元,就應該視為達成了和解,不應再就律師費問題進行新的裁決。第二巡迴法庭則認為,既然雙方沒有就律師費達成一致意見,爭端實際上並沒有達成和解。

案件名稱:卡巴拉訴克勞雷和莫里斯等(Joel J. Cabala v. Timothy W. Crowley, Kim A. Morris)
案件編號:12-3757-cv,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19日裁決

●敲詐勒索並被判1年以上 屬惡性重罪 將遞解出境

穆裡若-普拉多是墨西哥公司,1989年4月10日成為美國有條件永久居民,附加條件在1991年6月26日被清除。2008年11月26日,國土安全部(DHS)給穆裡若-普拉多發出了出庭通知,根據出庭通知的第六條,DHS表示穆裡若-普拉多在2006年6月7日被定罪為敲詐勒索,並因此獲刑3年。DHS認為,基於這一定罪,穆裡若-普拉多犯下的是惡性重罪,應當被遞解出境。根據移民法關於「惡性重罪」的定義,敲詐勒索並被判刑1年以上,屬於惡性重罪。

在2009年1月22日的出庭聽證上,穆裡若-普拉多否認出庭通知上的第六條指控,移民法官在2009年2月25日裁定,敲詐勒索屬於惡性重罪,當事人應當被遞解出境。穆裡若-普拉多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局(BIA),BIA認為移民法官的裁決沒有錯,穆裡若-普拉多再上訴到第九巡迴法庭,第九巡迴法庭也認為,亞利桑那州法律和移民法的條文是很清楚的,穆裡若-普拉多觸犯了惡性重罪,應當被遞解出境。

案件名:穆裡若-普拉多訴司法部長霍德(Jose Luis Murillo-Prado v. Eric H. Holder)
案件編號:No. 09-72034,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0日裁決

●E-2配偶工作無需勞工紙 很「奇怪」 但法律如此規定

當事人為夫妻、兒子和女兒,四人均為是韓國公民,丈夫以E-2投資簽證來到美國,當時丈夫是主申請人。四人保持E-2非移民身份直到2009年3月。此後,妻子Lee根據獲批的簽證申請和勞工紙申請,提交了調整身份的申請,調整身份的申請被國土安全部(DHS)拒絕,本裁決涉及的正是這份被拒絕的調整身份申請,因此,妻子Lee是主申請人。

移民法官發現,DHS拒絕Lee的調整身份申請,是因為發現她在2003年9月至2007年10月間被僱為牙科技術師,但在2008年10月以後,Lee在沒有獲得勞工許可的情況下繼續這一工作。移民法官認為,Lee應當在申請到勞工紙後再工作,所以她沒有資格根據移民法245(c)款調整身份。Lee在上訴中指出,沒有法律要求E-2的配偶需要獲得勞工紙才能工作。

上訴局認為,根據移民法規定,E-2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就業,但同時移民法在規定必須申請勞工紙才可以就業的簽證類別中,沒有包括E-2的配偶這一類別。上訴局認為「這很奇怪,因為E-2就業需要申請勞工紙,而E-2的配偶則不需要,但法律是這麼寫的,所以我們只能按照法律辦」。

所以,移民上訴局否決了移民法庭的裁決,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重新審理。

案件名稱:關於韓國居民Lee的裁決(In re: XX Lee)
案件編號:未公開發表,移民上訴局2013年11月5日裁決

●紐約上訴法庭裁定 紐約市對在線訂房網站徵稅合憲

紐約州法律允許紐約市對旅店房租或房費收稅,法律規定:在人口多於100萬或更多的城市,可以修訂當地法律對房租或房費收稅。根據這一法律,紐約市從1970年開始對旅館房費收稅,2009年,紐約市議會對旅館住宿稅進行了調整,把第三方的旅遊公司納入了徵稅對象。紐約市根據這一修訂的法律(Local Law 43)對在線訂房網站徵稅。

Expedia和Priceline是兩家提供網上訂房的公司,兩家公司起訴紐約市金融局幾經波折。兩公司在紐約高級法庭獲得不利裁決,因為高級法院認為紐約州的法律是合憲的,而且紐約市有權對兩家公司徵稅。但是,這一結論被紐約法庭上訴部推翻,認為Local Law 43違反憲法,而且這一法律沒有賦權紐約市對兩家公司徵稅。最後,紐約上訴庭推翻了上訴部的結論,裁定Local Law 43合法。

案件名稱:Expedia公司訴紐約市金融局(Expedia, Inc. v. City of 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e)
案件編號:No. 180,紐約上訴法庭2013年11月21日裁決

●若簽認罪協議可能導致遞解 法庭有義務告知外國人被告

當事人裴克是危地馬拉公民,在被刑事指控以後,裴克同意自己被判17.5年,外加5年監督釋放,以取消更嚴重的指控。在簽認罪協議時,法庭問裴克:「其中是否有你不理解的內容?」,裴克回答說:「沒有,所有的情況都很清楚。」但是,在知道自己在認罪協議中所認的罪名是「惡性重罪」,並可能會被遞解出境之後。裴克認為法庭應當在自己簽認罪協議之前,告之這一後果。所以本案的重點是:如果當事人是外國人,那麼在當事人簽認罪協議之前,訴訟庭是否必須通知認罪協議的後果,包括當事人可能會被遞解出境。

上訴法庭認為,從盡職程序來看,如果當事人不是美國公民,訴訟庭必須要告訴當事人有可能因為認罪被遞解出境。基於這一結論:1)上訴法庭推翻了在人民訴福特(People v. Ford)一案中的結論,該案的結論認為當事人可能遞解出境的後果,不影響當事人認罪協議的有效性。2)訴訟庭沒有通知當事人認罪協議可能導致自己被遞解出境,並不能表示被告可以自動撤回認罪協議,或者是認罪協議就無效。被告必須證明,如果訴訟庭通知了當事人認罪協議可能導致自己被遞解出境,被告會拒絕認罪協議並訴諸審判,才能撤回認罪協議。

案件名:人民訴裴克(People v. Peque)
案件編號:No. 164,紐約州上訴法庭2013年11月19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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