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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學校可勸募且無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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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7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明定學校可立教育儲蓄戶勸募,且可不斷滾存利用。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為幫助弱勢學生,教育部從民國98年開始推動學校教育儲存專戶,學校申辦後可開設專戶專帳管理。

截至今年8月31日止,他說,教育儲存專戶累計捐款金額達新台幣4億1038萬餘元,共3萬3477件個案獲捐助,但學校教育儲存專戶受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每年須重新申請,且若3年內沒用完就須返還捐款者,幫助弱勢學生恐有斷層。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學校可設專戶儲存勸募金錢,且餘額可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但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支出。

為協助偏鄉弱勢學校勸募,並避免學校財務問題引起爭議,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勸募得採聯合方式申請辦理,且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不得許可勸募申請。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捐款人若有指定幫助對象,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需求項目支用,若這名學生畢業而捐款仍有剩餘,學校報請核准後得補助其他學生;如果捐款人指定原學生繼續支用,則可將勸募金額移轉到其他學校教育儲戶繼續執行。

若學校將勸募金額移作他用、強制勸募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行為,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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