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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根蘿蔔未給錢 挨罰300元

被罰耆老叫屈 超市:重罰出於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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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74歲的鐘煥彪老先生,上週二在華埠中國城超市用糧食券(白卡)買了36塊多的燒肉,離店時被保安查到袋子內有兩根價值8毛錢的紅蘿蔔未付款,最後被超市「偷一罰十」罰了300元,才贖回被扣押的糧食券。

氣憤不過的鐘老先生10月1日來到聯成公所投訴超市非法得利,中國城超市收銀部經理李女士則稱,在超市順手牽羊者太多,該超市規定,偷竊者一經發現,罰款300或送警查辦「二選一」,也是無奈之舉,而且老人是認了錯選擇挨罰的。聯成公所律師羅佰能表示,這種情況最多罰75元,商家也無權私自扣留顧客的東西。

華人耆老:「不就是8毛錢嗎?為什麼要罰300元﹖」

鐘先生從臺山來美住在唐人街已有28年,他說,9月24日下午3點多他在超市買了36.48元的燒肉,出門時被保安拉住,指問為何「拿走」紅蘿蔔和蘋果?鐘先生辯解蘋果是老人中心發的,至於兩根紅蘿蔔,他承認「年老糊塗漏給了錢」,不曾想,當他掏出8毛錢買了兩根蘿蔔後,超市不依不撓,還要對他處罰。

因超市扣了鐘先生的白卡,鐘先生只好把口袋裡的80多元都掏出來給了超市,次日又向兒子借了200多元交足300元給超市,才把白卡拿了回來。鐘先生向超市索取300元的收據,超市僅在鐘先生手寫的「因偷竊被中國城超市罰款三佰元」下蓋了一個章,而非正規出具的單據。於是他認為超市相當於300倍的罰款有非法取利之嫌,因此投訴到聯成公所。

雖然鐘先生手寫了偷竊認罰的字條,他否認自己是蓄意行為,他說:「是沒有給錢,我當然承認。但是30多元我都給了,為什麼不給8毛?」

律師:這種情況最多罰款75元

羅佰能律師表示,他作為律師或者是(前)警官也從未見過這種盜竊,「自己花36塊錢買了東西, 卻去偷8毛錢的東西?這不合邏輯。多數是小偷花錢買包口香糖,偷走100元錢的東西,你很少看到花了100元錢買東西,卻偷了一包口香糖。」

他說,法律規定,如果盜竊的商品零售價不超過1,500美元,那麼罰款不應超過商品零售價的五倍或75美元,但是,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處罰將超過500美元。

羅佰能律師說,梅西百貨等大商家也經常遇到消費者拿了商品沒付錢,通常罰款500元,有些消費者不但被罰500元,還會被起訴,「但今天這個事件實在太小,為了兩根胡蘿蔔?沒有一間檢察官辦公室會為此起訴你。」

羅佰能律師說,超市扣留鐘先生的糧食券是不對的,「超市可以給警察打電話讓警察逮捕他,但卻不能擅自扣留他的個人財產做抵押來讓他還錢。我們的法律系統不允許商家這樣做。」他表示,曾有一百貨公司因類似問題扣押一名老婦5個小時也是違法,商家沒有權力扣留人這麼久,消費者完全能夠起訴商家。聯成公所顧問趙文笙表示,許多人都反映有這類問題,應該依據法律辦事。

羅佰能律師建議華人,如果遇到商家不合理的懲罰,可以報警,「讓警察把被扣留的物品要回來。警察不會因為你拿了8毛錢的菜而起訴你,特別是你能夠給他們展示你花了36元錢的收據。」這時警方會告訴任何一方:這不是個刑事案件,如果你不滿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羅佰能律師也建議華人再遇到類似事件可以致電聯成公所,向他的律師辦公室諮詢。針對此事他表示會寫律師信給中國城超市的負責人,希望能和解這個案件,退還老人家300元。

超市:順手牽羊者太多 不罰不足以警戒

記者隨后走訪了中國城超市,收銀部經理李女士說,鐘先生是在10號機燒臘部付的款,但他被監控發現又拿了別的東西塞到袋子里、不付款走出這個門,因此保安才截住他。「只有他承認我們才能罰款,不會亂罰。」

中國城超市收銀部經理李女士說,在超市順手牽羊者太多,該超市規定,偷竊者一經發現,罰款300或送警查辦「二選一」,也是無奈之舉,否則貪小便宜的行為屢禁不止。(蔡溶/大紀元)

「很多人偷東西,為了一點便宜來偷東西,拿了東西不給錢就走了,損失算誰的?」李女士說,超市無法理解每一個人的邏輯思維,也不清楚是不是慣犯,超市被偷的多了才在收銀機上貼了告示,自行規定罰300元,也是無奈之舉,「做成一次,還有第二第三次,超市如不處罰他們,只會是助長他們的惡習,要杜絕這種現象,(對超市)也是一種彌補。」
唐人街超市面對小偷小摸行為,大都在收銀臺附近貼告示「貨未付款不要放入袋」,並安排門衛檢查收據。(蔡溶/大紀元)

唐人街超市面對小偷小摸行為,大都在收銀臺附近貼告示「貨未付款不要放入袋」,並安排門衛檢查收據。(蔡溶/大紀元)

李經理說,本來是要移交給警察處理的,但是「為了這點雞毛蒜皮的事叫警察會等很久,我們說不罰款就叫警察,他就選擇了罰款。事實上我們曾考慮過罰三倍,但是沒有用,比如說一元的東西罰三元,罰的太少,人還會來偷,我們有考慮過的。他們吃糧食券的還做這種事情,我也不明白,只希望大家自重。」

(責任編輯:艾瑞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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