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房地產糾紛 需注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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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17日訊】(文/陳建友 房地產訴訟律師)一、解約房客 我該怎麼辦?

問:我於三藩市購買了一棟兩層的獨棟住宅屋,該房子是有受租控條例管制的,樓上是出租給七十歲左右的夫婦,樓下則出租給一位八十歲左右的單身男士,每位已居住於該房子十年以上的時間,樓上與樓下的住戶各有進出口,樓下房間與廚房是沒有許可(permit)加建的。

由於購買該房子是供我家庭使用的,我希望能夠與房客解約,但是我知道租控條例規定我需要支付搬遷費給房客,我想知道我需要支付多少搬遷費?因為我的經濟能力有限,如果搬遷費太昂貴的話,我或許可以先搬到樓上住,樓上有三個臥房而樓下卻只有一個。我聽說假如房子中有的房間是沒有permit的,我或許可以向政府申請除去不合法加建的廚房及房間,進而藉此理由迫遷樓下的房客,這麼做的話,我還需要付搬遷費給樓下的房客嗎?

答:一般來說,三藩市的租控條例允許房東收回房子來給自己或近親使用,但是房東必須支付約5,000元的搬遷費給每一位住戶,包括與房東沒有租約關係的人士,但是每一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約15,000元。老年人(年滿60歲以上)、殘障者、及兒童(未滿十八歲)需另多付給每位約3,000元。所以,你需要支付約16,000元的搬遷費給樓上的租客,以及8,000元給樓下的。

租控部門及法院兩者都很可能會認為你的房子有兩個「單位」,原因是樓上、樓下的住戶是兩個家庭,而且各有分開大門。但是三藩市的租控條例還特殊規定,年滿60歲且已居住10年以上者擁有「受保護地位」,並且所出租的是兩個單位以上,除了要支付以上費用外,搬進去居住的房東或近親當中的人中,至少一位以上也必須年滿60歲。

假如你家庭沒有任何一位年滿60歲的話,從策略上而言,你應設法與樓上的住客先達成協議,有必要的話,稍微多付一些費用來鼓勵樓上的住戶先搬離,你隨著搬進去住一陣子,繼續向樓下的住戶收租,這麼做可讓你先把房子拿來自用,同時也可享有一段時間的租金收入,並且把出租單位從兩個削減成一個單位,將來你若改變主意連樓下的也要收回的話,你就不再愁以上的特殊規定的限制。

若你考慮除去樓下的無permit房間作為理由來迫遷樓下租客,務必三思而行,有時候這麼做會引發房客作出反彈動作﹐如向政府告密其他非法建造。

二、購買1031交換地產 產權有問題

問:我與丈夫合購了一棟20單位的公寓,成交價是100萬元,該公寓是住滿房客的,月租收入約一萬元。我們購買該公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成我們所做的1031交換,所以這份交易的訂金,是來自於我們售賣一個房產後所獲得的資金利得(Capital Gains)。

Escrow剛開始不久後,賣方突然來電說,她恐怕產權有問題,希望雙方能夠協議解約。據賣方解釋,產權上有三個貸款抵押書,第一貸款是1986年登記的,金額是21萬元;第二貸款是1987年,金額是13萬元;第三貸款是1994年,金額是50萬元。第一及第二貸款是私人貸款(賣方好友),第三是銀行貸款。由於她決定售賣該公寓時以為100萬元扣除貸款及經紀人之佣金之後還有剩額留給她,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她不只沒有剩額,還得從自己口袋裡掏出幾萬元才能Close Escrow,原因是第二貸款帶有每年14%的利息,由於始終沒有償還這筆債務,好友也從未追討,如今她連本帶利還欠29萬元。

我們無法確定賣方所講的話是真是假,但是我們實在進退兩難,原因是「1031」法律規定交換產物一旦被指定之後,必須於180天之內完成交易,不然的話,我們就必須付幾萬元的資金利得稅。再過40天「1031」交換之180天就到期了,請問我們應該怎麼辦?賣方經紀有無責任賠償買方的損失?

答﹕以您的狀況而言,由於時間上的約束,您最好設法幫助賣方解決第二貸款的問題,一方面可以試探賣方是否真正面臨這個問題,另一方面可以讓您能夠免付資金利得稅。從您所提供的數據顯出,買價看起來比巿價低,或許賣方覺得自己賣便宜了,想存心解約,只是藉產權問題作解約理由,您務必查清楚事情真相。

根據加州法律,除了一些特別的狀況外,一般的私人貸款所收的利息,每年不能超過10%表面上看起來,這第二貸款所收的利息是不合法的。按照加州法律,不合法的利息都可以一概撤消,賣方只欠她好友本金而已。您或許可以請律師為賣方與其好友協商,以說服他放棄該不合法的利息,這麼一來賣主就不須掏腰包來Close Escrow了。

假若無法說服他放棄利息,另一個辦法就是購買Bond來釋放該抵押書,保費大約是6,000元。一旦釋放了這第二貸款,賣方就不須掏腰包來Close Escrow,但是雙方必須額外簽約或補Escrow Instruction以便處理買賣雙方之間的協議,如買方有權扣留一筆錢在Escrow。另外,萬一無法解決第二貸款問題的話,買方有權把產物還給賣方,但是這種解決辦法相當複雜,務必請教律師。如果賣方是因為事後覺得自己賣便宜後悔而想解約,請求好友協助並且串通欺騙買主的話,您可能必須透過訴訟或仲裁解決難題。(中文部落格www.KennyTanLaw/blog,408-634-2168)◇

(責任編輯:李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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