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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贈與和白卡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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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7日訊】 雖然法律准許每個人每年可以贈與給任何人1萬3千美元以下,而不需報稅(明年此數額應會再提高);聯邦法也提高這兩年的生前贈與免稅額(見前兩週文章),而且這些贈與都有其重要功能,但是這不盡然表示,大家在移轉財產時可以完全沒有其他顧忌。

體弱者或70多歲的長輩而言,特別是如此,若申請安養院護理的白卡補助,政府會追溯您過去5年的財務流動,任何2,000美元以上的財產進出,都會受到政府的關注。我們這裡說的,不僅僅是指送給子女的財產,即使是捐贈財產給慈善機構、婚喪喜慶贈禮、或幫親友墊錢等,也會在申請白卡時受到審查,政府會要求申請人提出文件證明財產移轉的緣由。

也就是說,申請安養院白卡補助時,政府會先假定申請人過去贈送財產的動作都有脫產之嫌。一次或逐步花掉大筆現金,都可能導致政府認定您暫時不具備申請的資格。這個懲罰性的失格期間(transfer penalty period),通常跟贈與的數額高低成正比(而如果是成立白卡資產保護的信託,則無論信託內的財產多寡,都得等5年才有資格申請補助安養院花費的白卡,這我們以前說明過)。

規則總是有例外,有些財物的移轉動作是不會導致暫時失格的。例如,夫妻之間的贈與、贈與給盲目或永久傷殘的子女、贈與財產到專以65歲以下永久傷殘人士為受益人的信託等。

此外,贈與住家給以下人士也不會被懲罰:1) 21歲以下的子女;2) 在您進入安養院時,已經在您家中住兩年以上的子女,且該子女在居住期間提供您照護;3)在您進入安養院時,已經在您家中住一年以上的兄弟姊妹,且該兄弟姊妹早已對該住家擁有一定產權利益(equitable interest)。

因此,當您想贈送財產或昂貴禮品給他人或機構時,請找耆老法專業律師幫您評估該贈與動作的妥當性、適合作贈與的時機,以及其他值得考慮的替代方案。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索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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