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大學不要把紀委當成了司法機關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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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01日訊】鄒恆甫事件尚未了斷,北大又被「韓令國」纏上了。28日下午3點1分,微博認證用戶「韓令國」發佈微博稱,北大有院長及教授潛規則女學生是有證據,並以北大管理層辭職為賭注,放言要跟北大校長賭一把。

這是可以預料的事件發展走向。如果北大依舊堅持用「自證清白」的手段來應對微博爆料、炮轟,還會有更多人加入到這場炮轟運動中來。

北大和媒體當然還可以繼續教誨微博用戶,注意爆料的方式,要文明、有理有節,不能亂潑污水,可是,在這個世界上,定然有不遵守規則,也不講文明者,對於不遵守規則、不講文明者,就不僅需要教育,還需要懲戒——如果他們的行為真違背規則、不文明的話。否則,也就不需要法律法規了。

鄒恆甫事件的性質其實並不複雜,就是一個普通公民是否侵犯一個法人機構的名譽權的問題。有輿論批評鄒亂潑污水,肆意對大學污名化,還有媒體要求鄒負責地提供更多證據,這些都不是要害。作為一個侵權事件,如果法庭審理認為鄒的行為已經違法,他自然要承擔法律後果,也得到相應的教訓。這一點,鄒自己也是十分清楚的。於北大而言,所要做的是維護本校的聲譽。怎麼維護聲譽呢?北大採取的方式是,自行進行調查,然後把調查結果公佈出來,以正視聽。這是大學對待檢舉、質疑,慣常採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適合學術調查、內部行政調查,但卻不適合司法調查。

在這起事件中,北大顯然把學校的紀檢部門作為司法機關了。這是嚴重的學校和法律的錯位。自以為是司法機關的北大紀委,於是要求檢舉者配合調查,並以為自己的調查是公正的,可是,鄒恆甫是潑污水侵權的一方,北大是名譽權受損的一方,侵權者會配合被侵犯者的調查嗎?被侵權者如果對侵權者實施調查,不是私設法庭嗎?事實上,把本屬於司法問題的事件,進行內部處理,這是近年來我國大學教育腐敗、學術欺詐等事件沒有得到嚴肅處理的根本原因。

作為舉報者,鄒有舉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這是對司法機關而言的,也就是說,當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必定要求鄒舉證,如果鄒不舉證,那麼他將敗訴。而現在並不是司法機關要求鄒舉證,鄒當然可以不理睬北大的調查。

也有人認為,要是任何人隨意炮轟北大,北大都去起訴,那北大根本就忙不過來。恰恰相反,要是北大都採取自證清白的方式來應對,北大才忙不過來。首先,有關侵犯名譽權的案件,要看是否產生名譽權受損的後果,不是任何人隨意一說,都會對北大的名譽構成損失的;其次,當今的大學,都設有法律顧問或者法律辦公室,這類事情交給法律顧問或法律辦公室去做就可以了,學校只需向司法機關報案、起訴,並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即可,根本用不著自己耗費多大精力去排查;再次,將這類本屬於法律的事務,採取正常的司法途徑處理,也就沒有那麼多人再來找北大。

鄒恆甫已經多次發話,期待北大起訴。那麼,北大為何不起訴呢?起訴和自己舉行調查的目的不是一樣嗎?假如司法調查的結果是鄒拿不出證據,這不是還北大清白了嗎?而假如司法調查確認北大確實存在鄒所舉報的問題,那麼,北大不就可以根據司法調查的結果,採取措施純潔校園嗎?北大堅持校內調查,究竟在想甚麼呢?是想摀住問題,還是嚴肅處理問題呢?

學校的歸學校,法律的歸法律。這是現代大學制度中的大學,處理學校事務和法律問題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說,北大的應對,表明我國大學並沒有現代大學制度,於是行政問題、學術問題、教育問題、法律問題變為「一鍋粥」,大學也於是麻煩不斷。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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