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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泡湯溺斃 溫泉會館判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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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6日電)袁姓女醫師帶母親到溫泉會館,不料母親獨自泡湯時,卻跌落浴池溺斃,因此提告求償。一審判袁家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溫泉會館未善盡警示義務,改判應賠新台幣158萬餘元。

法院判決指出,袁女偕夫於民國96年前往位於陽明山的某溫泉會館參加會議,並邀年逾七旬的袁母同行。3人抵達溫泉會館後,袁女與夫去參加會議,母親則獨自在房休息;不料袁女偕夫返房後,卻發現母親溺斃。

袁女一家人認為,溫泉會館有疏失,不但未在房內標明警示,且會館溫泉浴池遇水易打滑,卻沒有任何防滑設施及扶手,因此提告求償960多萬元。

溫泉會館認為,房內備有溫泉使用須知,浴池內也有警鈴,且浴池材質能止滑,袁母溺斃屬意外事件,與泡湯設施無因果關係。業者已盡到管理注意義務,反倒是袁女放任老母獨自泡湯。

一審法官認為,根據法醫鑑定報告,袁母因泡澡時跌倒撞到頭而昏迷、溺水致死。浴室濕滑容易跌傷,老人本來就不宜獨自泡湯,袁母溺斃屬偶發意外,和業者未盡警示義務,兩者無因果關係,因此判決袁家敗訴。

袁家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高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業者在房內雖備有緊急拉鈴和泡湯須知,但卻未設任何警告標示。若業者善盡提醒義務,袁母泡湯時會更注意小心。合議庭因此判決業者需賠償袁家15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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