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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案件受處分人 復查依法定時間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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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婉蘋台灣基隆報導)基隆關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報運貨物進、出口或旅客入出境通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受行政處分,倘不服該處分時,受處分人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信件上之郵戳日期為準。

由於海關緝私條例對於期間之計算並無特別規定,前開條文所揭「30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應係指「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民眾注意提起復查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之權利。提起復查後發現尚有補充理由之必要時,可再予補充說明。

基隆關稅局表示,對於海關緝私案件復查結果,如不服復查決定者,得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如再不服財政部之訴願決定者,得於財政部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第90條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自己權益。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4202951分機3212。

(責任編輯:陳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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