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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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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消防局根據轄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潛勢及特性分析,為強化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符合桃園縣發展之需要。該自治條例於100年12月22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於101年3月28日核定,桃園縣於101年4月11日公布,並於101年4月13日生效。

為讓縣民瞭解該自治條例內容及重點,桃園消防局針對縣民對該條例普遍性問題加以編輯,訂定「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Q&A彙編」,民眾可於消防局網站查閱參考,網址為http://www.tyfd.gov.tw。

該自治條例合計12條,立法重點在強化特定場所之避難逃生,條例中明定應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之場所及位置,其中供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類似場所之特殊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在緊急狀況時恢復原有照明及廣播功能。

針對桃園縣需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條例中訂定需按分期分類制度申報,以大幅提升專技人員之檢修品質及效率,有效維持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堪用。

為防範汽車旅館車庫及部分餐廳等因通風不良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條例中規範類似場所應設置並維護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正常運作,以發揮及早警報及採取必要應變。為使場所瞭解相關設置方式,特訂定「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置原則」,並置於消防局網站供縣民查詢。

基於行政一體,條例亦明訂消防局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勤務,如發現其他違規事項(如:單一出入口、內外牆裝飾物封閉緊急進口、違規使用、違規營業、易燃材料裝修、逃生通道及防火門、梯堵塞、防火區劃遭破壞或拆除等),應通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卓處,以保障縣民生命財產。

(責任編輯:劉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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