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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怠速超過3分鐘 即日起勸導6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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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為使民眾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避免車輛長時間怠速惰轉造成空氣污染,環保署特訂定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並於3月1日起全面實施,若駕駛人停車未熄火,時間超過3分鐘,經環保稽查人員勸導後仍不熄火,將予以開罰。

環保署指出,機車罰鍰從1,500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1萬5,000元;小型車罰鍰從3,000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3萬元,大型車罰鍰從5,000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可罰6萬元。

環保署表示,像消防車、救護車、警務車、垃圾車、運靈車、吊車、冷藏車、採訪轉播車等有必要怠速的車輛,已排除停車怠速熄火限制。還有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只有車上有乘客,皆不屬於怠速車,但只剩下駕駛一人在車上不熄火又大開冷氣,必須受罰。不過,為了考量乘客的健康及安全考量,可以在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但乘客全部下車,就必須熄火。

苗栗縣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配合環保署政策,即日起將全面加強宣導及巡查,6月份開始正式開罰,首先管制重點區域為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與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針對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之車輛,會先進行規勸,希望藉由此項規定,讓駕駛們養成良好習慣。

(責任編輯:劉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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