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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失業給付擬修法 須兩次求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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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勞委會近日修改並公告「失業給付」請領規則,包括一個月兩次的求職紀錄,及代為辦理失業再確認僅限一次,不得連續委託他人,以確保失業者能積極求職,以及失業給付能真正達到救助的實效。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表示,目前只是公告,是不是修法,還要聽取各界意見。

依勞委會統計處的統計,去年12月失業率4.18%時,請領失業給付者為5,820人,同年11月失業率為4.28%,領失業津貼為6,122人,也就是失業率與請領失業津貼的人也有連動作用。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在上週的重點施政報告說,今年以「繁榮經濟 促進就業」和「公平正義 照顧弱勢」為重點,積極推動就業機會,希望今年失業率能降到3開頭。

配合勞委會的政策,職訓局認為配套政策已達4成的促進就業成效,職訓局就業服務組長黃孟儒以去年第四季舉例,他指出,失業認定1萬7,899人,回到職訓局失業再認定5萬1千人,安排訓練2,399人,職訓局推薦就業9,958人。對於一再回來「再認定」者,職訓局會安排「就業促進活動」,職訓局會針對個人的問題給予協助,這一類人第四季有1萬6千人,有4成進入就業市場。

黃孟儒表示,有些應徵者穿拖鞋、短褲應徵找工作,不帶履歷表,就寫在一張小紙上,這些在溝通上都能改善。

配合實務上出現的請領爭議,如因請領失業給付請求權是二年,法令未明確規定求職紀錄期限,因此爭議不斷,所以修法改「二次求職失敗紀錄」;有勞工拿出醫師開具要休養半年的證明,每月委託代辦,失去積極求職的動作,因此擬修法「代理再認定者僅限一次」。◇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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