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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醫療補償審定時間 擬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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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7日電)行政院今天進行「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政務審查,審定是否符合補償標準的時間,擬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衛生署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擬補償殘障受害者,屬於醫師過失者則不在補償之列。行政院上午進行政務審查,但尚未審查完畢,將擇期再審。

衛生署原提出的草案規定,需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是否符合補償標準並發放補償金,必要時得延長1次。不過,政務審查認為3個月時間過長,初步決定縮短為2個月,必要時仍得延長1次。

根據衛生署草案,醫療事故補償金的補償對象,是醫療事故導致中度、重度和極重度殘障以及死亡的病患,補償金最高暫定新台幣200萬元。若能明顯歸咎於醫院、醫師的「過失」,或明顯為病人本身責任者,則一律不適用補償辦法。

衛生署希望這項立法能減少訟源,據統計,國內醫療糾紛一審刑事判決平均費時3.12年,近10年來僅有17%的醫事人員會被鑑定醫療疏失,僅2至3成病人會獲得民事一、二審勝訴,平均賠償金額200萬元,扣除律師費、交通費等,病人實拿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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