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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訂席辦桌有約可循 訂金上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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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結婚、訂婚少不了要辦桌宴客,民眾因訂席或外燴所衍生的爭議時有所聞,最常見為業者收取超過總金額50%以上的訂金,當臨時改期時,全部沒收。消保處及衛生署1日公布「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業者收取訂金上限為總價金20%以內,倘若消費者在3個月前取消,訂金得全部退還。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劉清芳表示,消保處今年(2012)就接獲21件相關消費糾紛申訴,因而推動此契約範本上路。以訂金為例,範本規範可以不收取訂金,如有必要,收取上限為總價金20%以內;且明定訂金退還比例,消費者只要在舉辦宴席日的3個月前取消訂約,就可以全額拿回訂金,但若遲至14天內才取消,業者則有權沒收全額訂金,而介於3個月至14天期間者,則按比例退還。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表示,範本中也有「服務資訊透明條款」,要求契約需明列日期、提供服務時間、廳別、宴席型式、有無酒水費、服務費、試菜、彩排等,以避免後續爭議,連菜單明細的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都可以由雙方一一約定寫清楚。業者若不是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試菜雙方可約定價格或免費;餐會現場的拉炮、罐裝彩帶、氣球或樂團等設施及服務,都要明確記載所付費用或免費。

另外,出席者未達保證桌數,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費用後,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若出席者超出保證桌數,加開桌數應得業者同意,以免發生服務品質不佳等糾紛。

消保處呼籲消費者選擇向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業者訂席,讓消費者權益受損時,可透過司法途徑求償,或向消保官申訴,進行協調。◇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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