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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押解人犯 搜身上銬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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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香君台北10日電)涉嫌殺害留日女學生的張志揚,在日警押解過程中自刎身亡,外界質疑日警涉有疏失;台灣過去也有類似案例,警員賴智彥在押解人犯時,未搜身上銬,遭對方刺殺多刀後不幸殉職。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警員賴智彥,在民國98年11月間攔檢一名戴姓通緝犯時,見對方態度配合,與一同出勤的鄭姓警員在未搜身情況下,讓戴姓通緝犯單獨坐進警車後座,且未將戴男雙手銬在後座橫式鐵條上。

當時27歲的賴智彥負責開車載通緝犯返回派出所,鄭姓警員則騎機車在後方戒護、跟車押送,但賴智彥在大直派出所前停妥警車時,戴男突然發狂失控,拿出預藏的水果刀猛刺前座的賴智彥數刀,經送醫急救最後仍不治。

事件發生後引起各界關注,監察院提案糾正,警政署也嚴加究責,經調查認為台北市警局在執行偵查程序、人犯戒護等方面確有疏失,將責任較大的中山分局分局長記過1次、大直派出所所長記過2次並調職,另有副所長、巡官、督察等7名相關人員遭記申誡及記過不等處分。

由於當時2名執勤員警經驗不足,誤判情勢,未依標準流程押解,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警政署事後更三令五申,要求員警務必遵守標準程序,確保執勤安全。

依標準押解程序,對人犯搜身、上銬,確定人犯身上未藏危險物品後再行解送,並由2名以上優勢警力戒護,是最基本的動作;解送時由1警負責開車,人犯則坐後座,並加銬警車內手銬架環,由另一名員警反方向同坐嚴加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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