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輝:惡法背後陰險用心路人皆知

周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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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02日訊】8月30日,中共在人大網上全文刊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歷時一月。草案剛一推出,就受到了媒體和司法界等各方人士的質疑。「南方網」報導稱,現行「刑事訴訟法」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導致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司法界人士也普遍認為,此草案部份條款是倒退,並與憲法相牴觸,若最後得以實施,中國將徹底淪為警察國家。

此次修正案(草案)備受外界不滿和質疑的是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

在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第三十六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三十九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在這三條中皆有「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這也就意味著,如若存在上述情況之一,偵訊機關就可以在對當事人採取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換言之,上述三條惡法將司法機關的非法行為以法律的方式合法化了。

無怪乎司法界人士稱其「恐怖」,認為若其通過,將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大倒退。中國著名法學家賀衛方認為,通知家屬不應有例外,「通知家人在極個別情況下會給偵查帶來某些妨礙,但是相對政府秘密逮捕和監禁帶來的不正義,修訂草案得不償失。」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孔傑榮(Jerome Cohen)也表示:「這種改革,就是為了讓這種不平等的警察手段合法化,讓其餘的刑事訴訟法條文形同虛設。這也完全顯現在專制體制之下,修改法案有多危險。」

為甚麼被司法界人士認為是恐怖、招致媒體等各方人士不滿的修正案(草案)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出台?難道草案的起草者就不知道其危害嗎?當然不是。只是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這些御用的法律專家們不得不拋棄自己的良知,按照主子的意願將恐怖的條款納入。

躲在御用法律專家們背後的那股政治勢力究竟意欲何為?無非是為自己曾經的或將來的非法行為找到所謂的合法依據。比如今年4月3日,異見藝術家艾未未在北京機場被公安帶走。按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抓人後24小時內應將原因、羈押處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屬或單位;如需逮捕,應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批,有特殊情況可延長4日,重犯還可延長至30日;但艾未未被秘密拘禁80天,直到6月22日才獲准取保候審。

而中國知名維權律師高智晟在被中共判處3年有期徒刑和5年緩刑後,更是多次失蹤。2010年4月,在國際壓力下高智晟曾短暫露面並接受美聯社的採訪,之後再次失蹤,迄今杳無音訊。類似的「被失蹤者」在中國並非是個案。

或許在中共某些人看來,如果有了法律上的憑據,上述行為就不會讓自己在政治上處於被動地位了,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讓那些異見者不知不覺地「被失蹤」。

然而,這股邪惡的政治勢力畢竟也不敢完全無視公眾的聲音,是以還是小心翼翼地將草案公示於眾,並以徵集意見的方式來試探民眾的反應。

好在一直被愚弄的老百姓並沒有按照修正案(草案)出台者的意願表示支持,而是以異常激烈的反應表示抗議,批評惡法強姦民意以及其可以導致司法人員憑藉模糊規定而無法無天的後果。歷史學者雷頤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因為這將導致每個人都無保障。雷頤的觀點得到了眾多網民的認同,並引發了網絡上針對這一問題的「圍觀」。

儘管修正案(草案)出台不過3日,但網絡上的「圍觀」以及法律界人士從專業角度上的質疑,都在衝擊著那股政治勢力的神經。或許他們正密切關注、評估著這樣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到底該不該讓這個惡法最終付諸實施。

這場博弈如今還在繼續,孰勝孰負將取決於我們每個有良知的中國人,取決於我們是否願意將自己置於「老大哥」的監管之下。在對待惡法這個問題上,每一個可以發聲的人都不應選擇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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