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佈大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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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20日訊】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將合併舉行,投票日期為101年1月14日,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有選舉權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1、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2、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爰此,海外僑胞除在臺現有戶籍滿6個月以上者為選舉人外(在臺原有戶籍如已遷出國外者,須於100年7月14日前【含當日】辦理戶籍遷入),曾在臺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且現在國外並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如在規定期間內完成選舉人登記手續者,亦為選舉人,惟均須返國後於(原)戶籍地投票所行使選舉權。

二、立法委員選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爰此,海外僑胞限於在臺現有戶籍滿4個月以上者(在臺原有戶籍如已遷出國外者,須於100年9月14日前【含當日】辦理戶籍遷入),始得參與各該選區之立法委員選舉,並須返國後於其戶籍地投票所行使選舉權。

三、詳情請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站首頁之第13任總 統大選相關資訊查詢
(http://www.oc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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