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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未許可 北市首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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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4日電)大學院校博覽會昨天在台大綜合體育館舉行,由於學生使用仙女棒明火表演事前未申請,台北市消防局今天表示,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罰鍰。這也是消防法修正後北市開罰首例。

2011年大學院校博覽會在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舉行,走秀的學生在舞台上引燃仙女棒,導致道具起火燃燒,所幸現場人員使用滅火器撲滅火勢,才避免釀災。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表示,事前並未收到活動主辦單位申請使用明火表演,因此將依消防法處以3萬元罰鍰。

火災預防科科長莫懷祖指出,今年3月台中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導致9死、12傷火警不幸。消防法因而在5月修正公布,依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者依消防法第41之1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局表示,主辦單位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事前應審核節目內容並約束表演者。如需使用明火表演,應於活動5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消防局將依「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要求業者提具書面計畫,於活動前、中、後加強防火管理措施,在嚴格的把關下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範圍,避免不慎造成火災。

消防局強調,表演者切勿抱存僥倖的態度,臨時決定使用明火來發揮創意,以免「驚喜」不成卻導致「驚嚇」,甚至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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