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金融消保法三讀過 金融業坑人有法辦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1年06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北報導)相信大家還記得,在金融風暴期間,不少投資人誤觸雷曼兄弟連動債地雷,導致血本無歸,在金融消費糾紛上,民眾雖然努力尋求自救方法,但往往仍呈現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局面,然而今後此情況將獲得改善。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設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保險、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讓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規定,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若遇爭議事件,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於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服務業應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而金融服務業範圍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

爭議處理機構財源將由政府分5年編列新台幣10億元預算捐助成立,而評議委員會,將由具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擔任評議委員,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若金融消費者不滿,可再循法律途徑訴訟;不過,金融服務業若事前簽訂同意書,願接受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受一定額度以下的金額賠償,不得拒絕。

另外,有鑑於近年來金融風暴,消費者往往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成為弱勢的一方且求助無門,因此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招攬業務或促銷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人誤信情況,也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產品或服務。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前,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確保商品或服務適合消費者,也須對消費者充分說明商品、服務重要內容,揭露風險;若金融服務業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此案三讀通過,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表示,此法案是消費者保護運動的里程碑,此案通過將不再讓金融消費者處弱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