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因勞動糾紛致兩會代表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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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7日訊】尊敬的聯會代表:

我叫曲世濤,系山東省煙台市(軍轉幹)人,家庭地址 :桃花街29—8號,聯繫電話:13184011976

現將我兒曲磊在山東威海因勞動糾紛遭受的不公待遇簡單整理,提供給領導及媒體,希望能得到幫助,還我兒一個公道,換法律一個尊嚴,還威海市一個希望。

我兒曲磊於2003年5月14日應聘到威海市長城泉貿易有限公司,任煙台地區市場銷售經理,負責該地區的市場開發銷售工作。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經雙方協商,於2003年6月19日正式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月薪2200元。在我兒的努力下,該公司在煙台地區的銷售網絡和經營規模在短短的時間內,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達到相當規模,前景十分看好。公司經理李玉芹為了自己的利益(個體),單方面毀約,於2003年8月29日用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遠在煙台龍口出差的我兒被解聘,並拒絕支付7月25日至8月29 日的工資和差旅費。

不得已,我兒求助於威海市勞動稽查部門幫助解決。勞動稽查的領導表示:這是典型的惡意拖欠事件,我們一定認真調查,秉公辦案。並做了筆錄,讓我兒回家等待消息。但過了一個月後他們卻通知我兒,因調解不成,讓我兒去勞動仲裁申請裁決。並收取50元的查詢費。

不得已我兒只好又去威海市「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領導當時也表示一定依法辦事,並收取320元仲裁費,由一名叫亓伯勇的人用半張信紙寫了一張收條。當時,我已下崗,沒有經濟收入,妻子重病纏身,我兒又被惡意拖欠,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我們衷心希望勞動仲裁能秉公執法,還我兒一個公道,幫我們討回經濟損失,以解焰眉之急。但勞動仲裁在事實已經很清楚的情況下,一拖再拖一審再審,並以提供證據為名,逼我兒奔波於煙威之間,由於家庭生活困難,我們實在負擔不起沉重的旅差費,為了活命我們必須去找工作,就在我兒找到新工作面試的當天,勞動仲裁通知我兒前去威海二次庭審。不得已我兒向勞動仲裁請示能否延期開庭或以別的方式解決,當時勞動仲裁一位領導答覆:只要把有關證據在開庭前寄來就行了。我立即用特快專遞的方式把有關材料寄出,經核實所有材料於開庭前一天全部寄到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卻發來撤訴通知書(2003)威高勞仲定字第(510) 號並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只能向環翠區人民法院上訴。(320元申訴費也不退)

為了討回公道,不得已我們拿著勞動仲裁決定書於2004年1月8日向環翠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2月 10號前交齊案件受理費280元申請費100元共計380元。為了官司我們還以較低的費用聘請了律師,(法律援助)。第一次開庭後,律師對我說:主管我們案子的法官,頭腦清醒,條理清楚,我們勝訴不存任何懸念。但對方活動很厲害,不排除法院再次把這個案子推給勞動仲裁。就現在看,法官的態度是好的,他也表示法院判決不存在甚麼問題。但以後怎樣我無法預知。如果真出現相互推委的現象,要想通過法律公平解決難度很大。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媒體效果可能更好些。事情的發展正如律師所說,2004年3月14日我們的律師與法官討論案情後回煙台還信心百倍,連夜準備材料,追加訴訟標的。2004年3月15日第二次開庭前半小時又補交追加標的受理費180元。但開庭後法院卻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收取案件費用50元。支出費100元。(前期共交訴訟費560元即便扣除150元法院不受理的受理費也還應退回410元且不說法院不受理的受理費該不該收)我們幾次去退都被種種理由當回,至今不退還原告。

不得已,我們只能又拿著法院作出的(2004)威環民–初字第34號裁定書於2004年4月27日再次去威海火炬高新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被再次受理。並告知於2004年5月12日前交清仲裁受理費220元(因第一次勞動仲裁已以白條的形式收取320元一直不予退還,故二次索要的220元仲裁費沒交。)2004年5月25日第二次受理首次開庭;2004 年6月16日再次開庭並作出了[2004]威高勞裁字第(052)號裁定書,面對顯失公平的裁決書,我們滿懷委屈深感不平,但又無能為力。因為這場官司各種費用已花費5千多元,而且全靠借債而來。官司不完我和我兒無法找工作,家中生活更加雪上加霜。仲裁決定書雖然對我們有失公平。但總算裁定公司應支付基本工資和出差的車票旅館費。也算得到一點安慰了吧。但長城泉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理李玉芹拒不執行裁定書,我們沒得到一分錢,就連我們先前交的申訴費受理費都沒退給一分錢。

不得已,我兒曲磊於2004年7月12日再次去威海向環翠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提出了強行執行的申請,並進行登記,請求財產保全。此後我們多次催問,均被告知還沒好等著吧。直到2005年12月2日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的鄒姓法官才給我們來電話,詢問這個案子為甚麼事隔一年零五個月後(即2005年12月1日)才轉給我,連個聯繫電話都沒有,叫我怎麼執行?你們提供的公司早就不存在了,公司帳號也沒有了,只有一兩出租車在李玉芹丈夫名下,他不是法人代表,不能執行。當時我兒說,他們的公司是夫妻店,丈夫的財產也是他們的共同財產。鄒姓法官再沒說甚麼,於2006年4月24日通知我們此案中止執行。

我的幾點質疑:

1. 在威海,我們的執法部門只會收錢不會退錢嗎?從勞動稽查,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無不雁過拔毛,多收不退,合法嗎?勞動仲裁同一個案子,前面收320元後面收220元,有依據嗎?在威海政府部門用白條收款合法嗎?

2. 在勞動仲裁,經過一審,大部事實都很清楚的情況下,二審申訴人即使因故沒能到庭,勞動仲裁機關是否也應依據第一次庭審時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客觀公正的給與裁決?

3.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 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精神和勞動爭議案件先裁後決的原則精神,勞動仲裁是應該清楚的,為甚麼勞動仲裁在裁決書中把不服裁決再次申訴硬推到環翠區人民法院?由此給申訴人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誰來承擔?勞動仲裁是否涉嫌知法犯法?

4. 環翠區人民法院,從2004年1月8日登記到2004年4月8日歷時三個月,登記、受理,一審、二審經過多層手續,才發現此案不在受理範圍,這正常嗎?駁回起訴是否還有隱情?既然不在受理範圍內,法院還有理由收取受理費和支出費用嗎?多收部份為甚麼至今不退還?

5. 勞動仲裁在【2004】威高勞裁字第(052)號中肯定的指出被申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費用單據只有N0.0258230 和煙(2003)A1030080兩張能確認是在2003年8月14日到2003年8月29日期間發生的,本委只支持上述兩張單據的費用支出。請問,2003年7月25日到8月29日是多少天?你們只裁給一個月的工資對嗎?員工因公出差,去的車票給與報銷,回來的就不報這是威海的規矩嗎?員工報銷費用不到公司所在地你讓他到哪裡報銷?這塊費用也要員工自己負擔嗎?

6. 向威海環翠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登記,從2004年7月12日到2006年4月24日執行庭法官接到執行命令共計一年零五個月,這樣的辦案效率恐怕只有威海才能找到。執行庭與被告之間的關係還能說得清嗎?到底是執行難還是根本就不想執行。執行申請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7. 終上所述,驗證了中國一句老話: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在威海市,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甚麼時候才能有所保障?以公正公平合理為標誌的和諧社會在威海還要等待多少年?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 曲世濤
家庭地址: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13184011976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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