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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軍官不起訴 法務部說明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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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今天表示,刑求江國慶的反情報隊成員不具檢察官身分,檢方沒有引用刑法第125條追訴期20年的法條,不是適用法條錯誤。

江國慶因15年前軍營女童姦殺案遭軍方槍決,全案重啟調查後,台北地檢署昨天認定江國慶遭軍方刑求錯殺,但當年刑求江國慶的軍官,都因超過追訴期予以不起訴處分。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邱毅上午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指出,承辦軍方刑求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永欽,雖認定軍方刑求,卻以超過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追訴期限10年,讓這幾個刑求江國慶的軍官逃過起訴處分。

邱毅指出,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致死罪」時效為20年,若使用該法條,刑求江國慶的軍官都逃不過,怎會有追訴期已過的問題?

邱毅質疑檢方用錯法條,明天要赴監察院檢舉,並希望法務部檢察司調查,他也將幫助江國慶家屬提出再議。

不過,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回應,刑法第125條中,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是指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但刑求江國慶的反情報隊成員不具檢察官身分,檢方可能是基於此因素未使用該法條,應非適用法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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