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私隱條例修訂不足規管直銷

【大紀元2011年04月20日訊】港府前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討論報告。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指,修訂除未能有效保障市民個人資料私隱,在規管直銷活動方面亦有不足,建議規定資料使用者推銷時若被查詢,必須說明身份及如何取得個人資料,否則屬刑事罪行。

人權監察指,政府以沒有主流共識為理由,拒絕嚴格規管敏感個人資料,是違反真正保障市民權利的人權原則。而現時歐盟、澳洲甚至澳門,都有規管敏感個人資料的法例,港府拒絕就此立法,將令香港的私隱保障法例嚴重滯後,出現重大的保障漏洞。

人權監察進而指出政府規管直銷活動建議的不足之處。有關在直接促銷中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中,雖然政府建議加強罰則,及新增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具體規定,但政府仍在商界的壓力下,拒絕落實「接受機制」,即凡首次把個人資料應用於直銷,資料使用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

人權監察並批評,政府擬落實的「拒絕機制」,等同在資料當事人沒有作出選擇時,資料使用者就可假設資料當事人同意將個人資料用作直銷,甚至轉移或出售。人權監察認為有關建議是向個別業界作出不合理的妥協,犧牲社會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不受侵犯的權利。

人權監察促請政府落實「接受機制」,並應立法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規定在直銷的過程中(無論是否使用電話),資料使用者有法定責任,在遭到查詢時,向資料當事人或其代表表明身份,以及說明如何取得有關個人資料,如屬致電促銷,則須顯示可回電查核和跟進的電話號碼,否則均屬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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