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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 銀行判賠3百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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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3日電)前慶豐銀行台南分行保管箱發生監守自盜,被盜客戶提出告訴索賠,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前慶豐銀行及監守自盜行員共須賠償告訴人約新台幣31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前慶豐銀行台南分行民國97年爆發保管箱監守自盜案,趙姓行員盜取保管箱財物長達4年多,13名被盜客戶聯合提出告訴索賠。

台南地院判決,前慶豐銀行及趙姓行員共須賠償10名告訴人約313萬元,其餘3名客戶則因舉證不足未獲賠。

不過,慶豐銀行已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台南地院表示,全案若是定讞,前慶豐銀行應賠款項,得由中央存保支付。

趙姓行員因涉及背信、竊盜等罪,1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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