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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突解僱 臨時人員告贏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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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8日電)長期受僱於苗栗縣公館鄉公所的吳姓臨時人員,不滿公所無預警解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判決臨時人員應受勞基法保障,公所應恢復吳姓員工職務,全案可上訴。

49年次的吳姓男子自民國91年1月進入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擔任臨時清潔員,負責公園草皮修剪、澆水、清理垃圾樹葉、清掃公廁等工作,每年簽約1次,連續簽約多年無中斷。

去年3月1日,吳男至鄉公所上班,卻被以定期契約工作期滿,且工作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僱,鄉公所當天即開具離職證明書,吳男不解為何頓時失業。

鄉公所指出,因鄉內公共設施頻遭毀損,卻苦無相關專長之人可處理修復,且無預算可額外增聘專業人員,因此欲改聘有鐵工、電工等專業經驗人員。

但法官調查,鄉公所解僱吳姓男子後,另與彭姓男子簽約,且向縣府提出20多名日薪新台幣800元、俗稱「八百壯士」的政府補助短期臨時人力需求,進行包括協助清掃公廁工作,顯無減少勞工之必要。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的實際工作1年1簽,屬不定期契約,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除非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並提供適當工作安置,鄉公所不得解僱。法官判決吳姓臨時清潔員復職,且鄉公所必須給付吳男失業期間每月2萬6400元薪資。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表示,這起「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案例僅是冰山一角,政府搶救失業,推動短期就業促進方案,但是「不能暫時解決1名勞工失業,卻反而造成另1勞工失業」。

公館鄉公所得知判決後,公所人事室主任陳學豪表示,將再進行內部研究,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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