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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馬偕判賠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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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台北市馬偕醫院被控在民國97年間為病患進行心臟手術時,未詳盡告知義務,導致病患後來死亡。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馬偕醫院須賠償病患家屬250餘萬元。全案可上訴。

依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1名仲姓男子97年3月間因心肌梗塞,轉診到馬偕醫院治療,仲男在彭姓醫師進行手術後出院;但半年後又發生冠姓動脈硬化,由彭姓醫師進行心導管手術,手術中發生動脈剝離,轉診到另一家醫院約2週後不治死亡。

家屬指控,彭姓醫師在第一次手術時未詳盡告知手術的副作用及發生機率,逕行施以冠狀動脈氣球導管擴張術,導致仲姓男子在第二次手術時主動脈破裂。另外,第二次手術時又因臨時沒有手術病房,延誤急救時間,導致病況加劇,最後致死。

根據判決書,馬偕醫院主張彭醫師是專科醫師,在醫療過程中已告知手術方式及風險,家屬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中也載明手術風險、副作用及併發症,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判決書中指出,馬偕醫院認為醫院的心臟血管內科及心臟外科的2間手術室當天早上雖然均有手術進行,醫師在其中1間手術室於11時30分空出來後,立即安排為仲姓男子進行手術,並無拖延。

法院審理後,認為彭姓醫師雖然有事先告知手術的風險,但未詳實說明可採用的替代方案及其必要性、適應性及可能的危險,手術同意書上的記載內容也不充分,沒有詳盡告知義務,判決馬偕醫院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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