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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庫藏股轉讓員工 公司可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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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便於企業激勵員工及留住優秀人才,新增公司收購的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得限制員工於2年內不得轉讓。

行政院會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保護股東權益,使公司法更符合國際潮流,謀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並符合企業管理的需要,放寬現行對企業的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等修法方向。

其中,為仿照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精神,公司法增訂公司收購的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2年內不得轉讓,以便留住公司優秀人才。

修正草案也要求,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為避免股東會有人刻意鬧場,藉由不斷提出臨時動議延宕會議進行,修正草案增訂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可以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

修正草案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仍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強保護智慧財產。

修正草案也規定,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由於目前公司收回所發行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對企業財務運用欠缺彈性,且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因此修正草案刪除此一限制,以利企業彈性運用。

為讓公司靈活運用資本,修正草案明訂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但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同意。

修正草案規定,股東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在股東會開會前2日,撤銷委託通知。股東如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也應在股東會開會2日前,撤銷委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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