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師信箱】「符合條件的親屬」亡故之後的移民案件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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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25日訊】移民局在2011年初公佈的政策備忘錄中,對移民法新增204(l)條款在移民局審理案件中如何具體執行做了政策性解釋。現簡要歸納總結如下。

眾所周知,在移民法204(l)新增條款實施之前,一旦移民申請在移民局等待期間,主申請人或基於移民工作移民的主受益人亡故,移民局將否決正在移民局等待的移民申請。但移民法新增204(l)條款改變了移民局就外國人通過其「符合條件的親屬」尋求移民權益的長期以來所持有的否決的做法,取而代之,只要尋求移民法權益的外國人滿足以下條件,移民局就會批准正在移民局等待的移民或政治庇護/難民申請,以及任何調整身份的申請:

1.在其符合條件的親屬亡故之時,居住在美國;

2.在移民局就其等待案件作出決定之時,仍然繼續在美居住;同時滿足下述情況中的一項: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直系親屬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基於親屬移民的受益人,包括主受益人及間接受益人;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基於工作移民申請的間接受益人;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 政治庇護/難民申請的受益人;

•是 T 或 U 非移民申請的間接受益人;或

•是政治庇護的間接受益人。

工作備忘錄同時就何為「符合條件的親屬」作了相應界定。 「符合條件的親屬」亦即在其死亡之際是「

•親屬移民申請的申請人;

•親屬移民的主受益人;

•基於工作移民申請的主受益人;

•政治庇護申請案件的申請人

•T 或 U 非移民申請的主申請人

•取得難民身份的主申請人

當然對於如何具體實施移民法新增條款204(l),移民局還有相應的規定。鑒於潘雅然律師在移民法領域的豐富經驗,潘律師願誠摯為您服務, 並歡迎您隨時打電話(508-366-8989,617-849-8666)或email ([email protected]) 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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