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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自殺亡 父判賠近2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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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日電)林姓男子在中市租屋與女兒同住,今年3月間女兒在租屋內自殺身亡,屋主以房子變成凶宅,將導致交易價格及出租收益減損,要求民事賠償。台中地院判處林男賠償新台幣196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向黃姓屋主承租中市南屯區某處房屋,與女兒共住,租賃期間為去年5月至民國101年5月。

林男的女兒今年3月凌晨被發現躺溺在浴室浴缸內,案發現場發現遺書、刀片及安眠藥等。

黃姓屋主以林男的女兒在租屋內自殺身亡,使房屋成為俗稱的「凶宅」,日後難以出售或出租,且出售價格大幅減損,侵害屋主權益,而請求林男賠償損失。

林男抗辯指稱,他女兒是否是自殺仍有疑慮,且經送醫搶救1個多小時才宣告不治,並非死於屋內,房屋並不屬於所指稱的凶宅。

法官審酌檢察官相驗證明書記載指稱,林男的女兒死亡方式為自殺,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多重藥物中毒等內容,認為林男的女兒是自殺身亡。另外,搶救人員及醫院紀錄指稱,救護人員到達租屋及送院搶救時,均判定林男的女兒無呼吸、心跳等生命跡象,且經急救無效而宣告死亡。

法官認為,林男的女兒在租屋內自殺結束生命,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就該為行為負責;林男違反租屋人善良管理人的保管責任,自殺行為確實造成房屋價值減損。

法院經委託不動產估價鑑定後,出租房屋發生自殺事件後,總計跌價約196萬元,雖房屋還沒出售但價值減損,因此判處林男賠償黃姓屋主19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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