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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託」,切忌所託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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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26日訊】上週說到用生前信託來作財產傳承規劃會比單立遺囑好。日前辭世的蘋果電腦創辦人賈柏斯便是利用保密度高的信託來分配他的財產、避開法院認證,並節省遺產稅。但在大家衝去設立生前信託前,我要叮囑各位慎選律師。曾經有不少華人付了低廉的費用來成立信託,後來發現信託根本沒有設立起來,因為收錢辦事的人沒有將最初指定好的資產過戶到信託下。

最近有位太太經人推薦找上了我。去年她的丈夫身體一落千丈,為了幫先生申請政府補助,她緊急將他們共有的唯一房子(也是他們的婚姻居所)移到自己的名下,並成立了她個人的可撤銷之生前信託。她以為這麼做是對的,而她當時找的律師沒有點出其中的種種錯誤:

首先,不管婚姻居所是放在夫或妻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的;其次,將財產移到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中,並無助於申請白卡(Medicaid);第三,這對夫妻總資產超過一百萬,若趁夫妻兩人都在世時各成立一個生前信託,將住家和其他適合的財產平均放入這兩個信託下,則可省下數萬美元的紐約州遺產稅(單獨一人設立無法省稅)。

跟著看看這位太太搭配信託而立的遺囑,並非道地的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用來告訴法院信託外財產會注入信託內,讓信託管理人直接分配給家屬,避開法院認證),因此,就這位太太手邊的法律文件看來,她辭世後,家屬會免不了要上法院作耗時費財的遺囑認證。

這位太太的信託規劃算是白做了。她說,這位律師幫她設立信託時,好心大幅降價方便她,但事後也承認,他並不熟悉相關法規。我敬重好心人士,但助人真的要量力而為。也或許便宜真的沒好貨,所託非人的下場,徒勞了彼此事小,但若這對夫婦中有一人離世後,才發現錯誤,平白錯過避稅時機,也沒享用到信託規劃的其他功能,這損失可就太冤枉了。

◆ 作者簡介:王劭文律師服務於專長耆老法遺產規劃的愛庭爵律師樓,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後任職數年,獲得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並自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聯絡請洽[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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