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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改案 企業家無罪適用速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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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金控併購索賄案,部份企業負責人被控助扁洗錢部分,高院認定主觀上無洗錢犯意,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因此適用速審法,檢方僅能以法律見解不同,提起上訴。

特偵組民國98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部分企業負責人與扁家子女被依協助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

但全案去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以金控合併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企業給款扁家與總統職務沒對價,判被告均無罪。高院逆轉認定,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改判陳水扁18年、吳淑珍11年。

其中12名被告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法院認定,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雖有提供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給吳淑珍使用、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同意提供元大馬家保險室,但主觀上並無洗錢犯意。

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及呂和霖姐弟,以及扁女陳幸妤,被控借名登記給吳淑珍購買寶徠花園廣場房屋部分,採信被告辯稱吳淑珍為避免總統購買豪宅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要買房給扁退休用等,才會借名登記,認定無洗錢犯意。

遭控助扁洗錢的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前開發金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等人,法官認定未有明確事證顯示被告事前知道款項為重大犯罪所得,因此無洗錢犯意。

前國泰世華副董事長李明賢被控出租保管室給扁家,法官認為,開保管室就是要讓人借放東西,如同開餐廳就是要讓人吃飯一樣,不能斷然認定李就是隱匿不法所得。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若案件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上訴將受限制,僅能以判決所適法條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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