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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撞行人 雙方均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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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謝姓女子夜間騎車未開亮頭燈,不慎撞上穿越馬路的2名行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但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雙方均遭以過失傷害罪論處。

高院合議庭以過失傷害罪,將騎士與2名行人均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但審酌雙方已達成民事和解,且均坦承過失、犯後態度良好,3人均獲緩刑2年。全案定讞。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現年24歲的謝姓女子今年1月10日晚間,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新店中央路,不慎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陳姓夫婦。謝姓女子摔車後,門牙斷裂,臉部及身上多處外傷;陳姓夫婦也因遭撞,頭皮及臉部都有撕裂傷。兩造送醫後,均當場向員警坦承自己有錯。

法院一審時,雙方互指對方過失程度較重,法官認為,謝姓騎士騎車未開亮頭燈有過失,陳姓夫婦在設有行人穿越道的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違反行人穿越道路規定,造成車禍發生也有過失,兩造均遭以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3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在高院合議庭審理期間達成和解,高院合議庭仍認為雙方都有過失,但審酌雙方態度良好,改判3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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