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搜查嫌犯手機 不須搜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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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劉菲編譯報導)加州最高法院星期一裁定,警方無需搜查證即可閱讀被拘留者手機裡存儲的短信。

這項以5比2通過、由加州最高法院法官陳惠明(Ming Chin)代表多數意見起草的裁決引用了1970年代獲得美國最高法院支持的、允許警方無需搜查證即可搜查嫌犯身上的香煙和衣服的先例,認為手機也沒有甚麼不同,即從一個毒品嫌犯的手機中獲取短信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的個人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

這項裁決是針對毒品販「格雷戈裡.迪亞茲(Gregory Diaz)」案件做出的。2007年迪亞茲因涉嫌密謀出售搖頭丸被捕。警察沒收了他的電話,發現上面有一個短信寫著「6 4 $80」——意思是6個搖頭丸售價80美元,並以此作為起訴他的證據。迪亞茲上訴說,這項證據是在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情況下收集的。官司從上訴法庭打到加州最高法院。

加州最高法院的裁決書進一步指出,迪亞茲案不是一個特例,搜查手機並非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犯罪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說,這項裁決具有普遍意義。

七位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兩位持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手機應該和其它個人財產區別開,因為它們能儲存大量信息。「一個現代智能手機可以容納成百上千的短信、圖片、視頻、地圖、通訊錄、財務記錄、備忘錄和其它文件,以及用戶的電話和上網記錄,」大法官凱瑟琳.沃德加(Kathryn M. Werdegar)在裁決書中寫道:「(人們)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能把這麼多個人信息或商業信息攜帶在自己的口袋或錢包裡。如果將被逮捕者的移動電話和掌上電腦如同衣服或香煙那樣對待,沒有正當理由或搜查令就可以徹底進行搜查,其對隱私權的潛在損害相應也是巨大的。」

警察是否可以直接搜查手機的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在美國司法系統引起爭論。2007年舊金山地方法官蘇珊.厄爾斯頓(Susan Illston)曾經裁決搜查被逮捕毒品嫌犯的手機違反了他們的權利;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在2009年也做出了類似的裁決。代表迪亞茲案檢方的加州副檢察長維多利亞.威爾遜(Victoria Wilson)認為,俄亥俄州和加州最高法院的不同裁決,可能會把這個問題推向美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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