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強:于佃榮工傷賠償案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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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25日訊】尊敬的審判員:

我作為于佃榮的公民代理人,通過大量的證據和開庭調查、質證意見、以及被告的口 頭辯論後,現就雙方爭論的焦點,發表代理意見如下,敬請審判員採信:

一、提前退休是單位強制——屬於違法行為

1977年5月25日,一場工傷事故奪走了于佃榮的右臂,當時由於領導害怕承擔責任, 沒有上報,而通過於佃榮堅持不懈的上訪(給政府寫了96封上訪信),成為當地,以 及江蘇省「有名」的上訪戶。

在2002年4月份,被告單方面強制要求原告提前退休(參見證據6),沒有任何理由和 法律依據,以及于佃榮本人簽字認可和同意。所以,於佃榮不服,繼續上訪要求工傷 待遇,才有了後期直到2005年9月8日連勞鑒通[2005]1153號《連雲港市勞動能力鑑定 結論通知書》(見證據3),于佃榮「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國 家標準GB/T16180—1996)四級。」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 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 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重申了國發〔 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年3月9日發佈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 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 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 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 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範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 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 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 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違反上述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必須立即糾正。今 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 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要清退回企業。

二、本案事實清楚:因工受傷,傷殘標準為四級

正是基於不服強制退休,於佃榮不服,仍然堅持上訪,一直到2005年9月8日才通過連 勞鑒通[2005]1153號《連雲港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見證據3),于佃榮「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四級。」對 此鑑定結果雙方均沒有在15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鑑定結果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 。雙方確認並作為證據提交了,表示無異議。

因為整個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都被告在申請,作為勞動者——于佃榮只是配合和 協助。在依法提起訴訟時,被告卻認為沒有通過工傷認定,所以不能賠償。但是,如 果沒有工傷認定又何來的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後才能進行勞動能力,只是一個法 定程序,而要得到的卻只是一個結果——于佃榮「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 》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四級。」

但被告卻一直沒有依法給予于佃榮工傷賠償。原告堅持上訪,從未中斷,一直到延續 到2008年11月10日。

三、拖欠工資的事實

于佃榮先後分別給連雲港市市委書記、連雲港市市長、連雲港市市人大主任、連雲港 市政協主席、江蘇省省委書記、江蘇省省長、江蘇省人大主任、江蘇省政協主席、中 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等,自下而上,長達數 十年,從未間斷的爭取自己的工傷賠償,一直到2008年11月10日(見證據7—5)《關 于于佃榮同志安裝假肢問題的答覆》未果的情況下,於2009年10月28日,才第一次依 法向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連勞仲不字[2009 ]第103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所以,不存在超過申訴時效。

其中,2006年2月27日(見證據4—2)連雲港市民政局書面答覆:「二、本人有關要 求。1、對本人在上班期間單位拖欠工資和集資一事,如資金到位,連同其他人員按 實際給予補足。」

而被告計算出來才「20422.72元」(見被告提交的證據1表二《補發在職、退休人員 工資、生活費明細表》)足以證明被告拖欠工資的事實,但關於「20422.72元」被告 卻沒有提交詳細的計算方式?

我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 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 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 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以及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 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 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 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還應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 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 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我方的訴訟請求第1項依法成立。

四、依法享受工傷規定的有關待遇

2006年5月11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覆核意見連核字[2006]22號《關於對於 佃榮信訪事項的覆核意見》中第一點已經明確批示「1977年5月25日,你在單位工作 時發生工傷事故,造成你本人右臂被截肢,當時由於你和你所在單位未能及時為你申 報工傷鑑定,直至2005年9月經多方努力,才由連雲港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四級 工傷。就應該享受工傷規定的有關待遇。」該文的最後「本覆核意見為信訪事項終結 意見。」同時還蓋上了「連雲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公章,證明該覆核意見具備 了法律效力。而被告卻遲遲不給予工傷四級的有關待遇賠償。從而才導致今天——走 上訴訟程序,尋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以及法律的保護。

具體賠償項目與法律依據:

訴訟請求第2項:依法支付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份的,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的傷殘津貼83336元×75%=62502元。主因被告,在於佃榮並沒有簽字認可的情況下 ,強制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週歲),也沒有給予工傷 賠償,才導致了於佃榮繼續上訪要求工傷待遇,一直堅持不懈的抗爭,終於於2005年 9月8日連勞鑒通[2005]1153號《連雲港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於佃榮「符合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四級。」

計算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 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 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 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所以,我方依據的是連雲港市當年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2002年連雲港全 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000元;2003年連雲港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75元;20 04年連雲港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4768元;2005年連雲港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5043元;2006年連雲港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690元;2007年連雲港全市在崗 職工平均工資:17760元。合計:83336元。從2002年4月(強制退休)計算至2007年 4月才滿60週歲(出生於1947年4月20日),才依法應當享受退休的相關待遇。

訴訟請求第3項:依法支付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份四級傷殘為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 生活護理費按30%計算標準:83336元×30%=25000.80元;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 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份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 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以及第 三十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該條明確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已證明無法勞動 。但於佃榮右臂被截肢,連最起碼的洗衣服、上廁所等等,料理自己的飲食起居存在 著一定的困難和障礙,而我方按30%是最低標準計算,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獲得 支持。

訴訟請求第4項: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級傷殘為18個月):14768元÷12個 月×18個月=22152.06元;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 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14768元的法律依據:因2005年9月8日獲得工傷鑑定為四級,而於佃榮卻已經傷退, 沒有本人工資,依據的是上年度(2004年)連雲港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

訴訟請求第5項:依法支付假肢安裝費及其維護費,從2009起算直到73歲止:(4800 0元+48000元×8%)×(73歲-62歲)÷3年(換一次)=207360元。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 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 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 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8000元的依據是證據5中,假肢矯形器公司的價格,而且是2006年的,依據國家GDP 的增長,目前遠遠超過了48000元。

73歲是中國人口2009年的平均壽命,于佃榮現年62週歲。

綜上所述,本案是一個再也簡單不過的一個工傷賠償案,只是我的當事人,從一開始 就走上了上訪之路長達數十年,卻始終沒有解決問題——享受工傷待遇或者說是工傷 賠償。如今,又走上了司法程序,依法訴求。懇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 為準繩,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此致

公民代理人:張志強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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