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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晝夜 闖空門都算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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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321條,只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犯竊盜罪,不再分時段,白天行竊也算加重竊盜罪,並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文也增列「防扒條款」,未來在捷運車廂等人潮擁擠交通工具內行竊,也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同樣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第321條規定,侵入住宅偷竊有分時段,白天行竊屬普通竊盜罪、夜間行竊才算加重竊盜罪。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錦隆提案指出,現在社會居家休息時間不僅限於夜間,不能只有夜間行竊才加重論處。因此,三讀修正後,只要侵入住宅內行竊,不分時段,一律以加重竊盜罪論處。

不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認為,過去把黑夜侵入住宅行竊,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主要是考量夜間行竊造成民眾心理恐懼甚於白天,希望減少宵小黑夜侵入民宅的可能;若白天黑夜都以加重竊盜論處,可能造成宵小都利用黑夜犯罪,反而造成夜間竊盜案件增加,他對這樣的「倉促修法」表達遺憾。

另外,現行刑法第321條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竊盜罪,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例如捷運車廂等交通工具內行竊,算普通竊盜罪,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立委認為,現今社會偷竊頻傳,尤其在擁擠的捷運車廂內更易發生;加上隨之而來的新年返鄉人潮,大眾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為保護民眾財產安全,應提高刑度嚇阻扒手行竊。

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都認同立委提案,同意將加重竊盜罪成立場域,擴大到「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未來,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內行竊,都算加重竊盜罪。

此外,有立委對加重竊盜罪本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無法嚇阻宵小行竊,應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代表都指出,這樣一來,加重竊盜罪本刑將高於普通搶奪罪,不符比例原則,最後維持現行本刑刑度,但增列「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以期提升嚇阻效果。

因此,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於6個月內完成刑法財產犯罪相關法條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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