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申請撤銷誹謗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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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訊】香港亞洲週刊記者江迅告中國冤民大同盟主席沈婷誹謗一案,於7月21日在沈婷缺席的情況下,香港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作出一審判案書,判決沈婷敗訴,賠償85萬港元。

於8月22日出版的第三十三期《亞洲週刊》報道了有關判決,並採訪了當事人江迅。不過,沈婷日前表示,已向香港區域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2010年7月21日缺席審訊判案書。而香港區域法院亦命令於2010年9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香港區域法院7號法庭再次開庭審訊。

沈婷說,她是於6月14日以特快專遞發信給香港區域法院主審法官要求推遲7月12日的法庭審訊,但收到法庭不批延期的通知書已是7月12日。其後沈婷於8月9日委託朋友親自遞信到區域法院6樓,要求將庭審押後至9月中開庭,要求徹消2010年7月21日的缺席判決。

沈婷說,該次判決有欠公允,在法庭還沒有聽到她的意見,不應該只聽一面之詞:「任何犯罪都要有受害者的,若受害人不能證明其受到的傷害和損失便能獲取賠償,就會出現了很多沒有受害者的罪案」。

她認為,有些受到輿論批評的人,可以利用起訴,來抵消輿論影響,轉換議題,掩飾自己,逃避查處,還可以使批評人蒙受各種損失:「這樣案子在中國大陸就是以言入罪,勢必發生寒蟬效應,今天此案發生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讓我們靜觀其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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