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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單獨放爆竹 家長至少罰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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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3 日電)內政部消防署今天表示,新修正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昨天生效。條例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獨自施放爆竹煙火,否則家長、監護人將罰款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

消防署指出,爆竹煙火分為一般爆竹和專業爆竹,一般爆竹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標示後,供一般民眾使用;專業爆竹如爆點、火花、震雷、混合劑、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等,供電視、電影、戲劇、演唱會等使用,須由專業人員施放。

消防署表示,未滿12歲的兒童單獨施放爆竹要處罰,罰款對象是家長或監護人。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

條例也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販賣,違者罰款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販售爆竹煙火給兒童,也將罰款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消防署說,為進一步保障兒童安全,內政部可逕行公告,不允許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不論施放時有無大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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