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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觀點>替代役管理法 禁體罰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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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陸軍日前發生中尉排長涉嫌凌虐士兵,導致士兵跳樓身亡,被依凌虐部屬罪偵辦;替代役男的管理法規,也明列應尊重役男人格、不得體罰、凌虐;律師表示中縣替代役男做「人體拱橋」、「半蹲(手 )平舉」已非運動,應屬體罰。

律師陳建良指出,「替代役男獎懲辦法」第4項,明列7項懲處項目如罰站、禁足等,並無半蹲平舉這項,另「一般替代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7條,也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替代役男輔導教育相關法令,訂有體能訓練項目,是以徒手跑步、仰臥起坐、伏地挺身等耐力訓練為主,「幹部應尊重役男人格」,上述法令都沒有授權資深替代役男或自治幹部可對資淺者施以「半蹲平舉」、「人體拱橋」。

不過他也表示,體能訓練與體罰的分際模糊,翻閱各種運動與體能訓練項目,都找不到「半蹲平舉」,在密閉悶熱又陰暗處「紮馬步」,也違常理。

他認為,軍法有凌虐部屬罪,但替代役男不具軍人身分,不適用軍法,除非有強暴脅迫或恐嚇,或造成死亡傷害,否則施予體罰的「資深學長」,難有法律可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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