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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訴修正 被告律見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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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日電)羈押中或遭拘提、逮捕被告,與律師見面權利獲保障。日後檢察官限制被告律見,只能就有串供滅證之虞者;遭逮捕或拘提者,還可有1小時律見,不列入24小時移送法院的時間計算。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明訂羈押中被告,偵查中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接見律師的權利,並可互通書信。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或串證之虞,須提出聲請限制書,由承審法官簽名,才可限制被告律見權或互通書信。

檢察官可基於偵查必要,指定被告律見的合理接見時間和場所;遭逮捕、拘提的被告或嫌疑人,在24小時聲請羈押期限內,有1次律見機會,最長不超過1小時,律見時間不列入檢警辦案24小時內移送法院的時間。

此外,若被告認為律見權與互通書信的權利遭限制,修正條文中也新增可提起抗告的救濟程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只是開始,現行法律中,仍有許多條文牴觸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立法機關應盡速修法,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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