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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告敦煌 補習班賠書局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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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敦煌書局不滿周姓婦人以「敦煌英語」作為補習班名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索賠新台幣1元。最高法院今天判周婦應賠償敦煌書局1元,並禁止使用「敦煌」兩字作為商標名稱。

敦煌書局創立於民國41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以銷售英文書聞名,另銷售兒童英語教材,定期舉辦活動推廣英語教育,並將「敦煌」、「敦煌CAVES」等名稱註冊為商標。

判決指出,周姓婦人於85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卻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招牌並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婦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婦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敦煌書局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1元,並要求周婦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婦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判決周婦應賠償敦煌書局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周婦不服,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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