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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稅大戶 台政院修法延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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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7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稅期限將從5年延長為10年。

現行條文規定,自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 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財政部表示,近日社會各界反映,這項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對如期誠實納稅的絕大部分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有修法必要。

財政部於修法說明表示,根據統計2007年3月5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到今年5月7日尚未執行終結的欠稅案件11萬5115件,金額新台幣1752億5524萬餘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落實追繳欠稅,尤其是大筆稅款,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人民期待,財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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