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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新車解約難 損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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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27日電)新車屢修不好,想要解約卻須面臨汽車商嚴格的解約條件?消基會今表示,8成業者要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經檢修2到3次未修復才可以解約退款或換新車,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消基會檢視10家汽車業者的訂購契約書,發現現代汽車、馬自達 (Mazda)、福特、豐田 (Toyota)、裕隆(Nissan)、中華汽車 (Mitsubishi Motors)、本田(Honda)、富豪 (Volvo)等8家業者規定,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2到3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質疑條件太嚴苛,是要求消費者幾乎每天都要重複處理維修相關事情,才有權利要求退款。

另外,消基會指出,上述8家加上BMW和中華賓士(Mercedes-Benz)等業者,均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自行印上交車後幾日內經修復幾次可解約或更換新車的日期和次數,消費者難以得知有協商的空間。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消基會接到的申訴案例中,有消費者買了福特新車,3、4個月內為了引擎和所屬機件有異音已進廠維修10次,雖不是契約中規定的重大瑕疵,但是對於消費者已造成嚴重困擾,卻不能解約或更換。

消基會表示,美國各州均有檸檬車法保障購車權益,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內或行車里數達1.8萬英里時,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或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買主可以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

消基會呼籲,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應立即研議類似法規,在完成修法前,應修訂「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涵蓋解約條款。

另外,消費者對汽車契約有3天審閱期,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契約書再簽署,若擔心新車發生瑕疵屢修不好,可要求增訂相關條款於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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