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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 代言商品不實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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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韓婕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5月1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修正案,未來不論是否為名人,代言商品不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還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說,一般素人(外行人、一般民眾)的影響力遠不及名人或專業人士,若須因此受罰,似乎過當,她堅持名人代言不實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若一般民眾相信素人所言而購買商品,消費者自己也要負責。她說,將再提案修法,讓素人免罰。

薦證式廣告 也有責任

如由路人試用去污漬效果的洗衣粉廣告、塗抹之後即不怕喝冰水的牙膏廣告,或牙醫師推薦的牙刷、牙膏廣告等等,這種類型的薦證式廣告,未來若有消費糾紛,相關薦證的素人或專業人士,都有可能因此惹上麻煩。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表示,名人具有影響性,接受規範有必要,但「素人」等一般民眾若不小心也會成為「共犯結構」,故提醒民眾,若有使用商品並代言,應要如實記錄下過程,不只舉證也是自我保護。

照劇本演 也有責任

《自由時報》轉述衛生署官員的話說,未來代言名人不能以配合劇本演出來推卸責任,因業者在企畫廣告腳本時,通常都會與代言人先行溝通,與廠商已屬「共同行為人」,只要證明代言人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地方衛生局可依照行政罰法開罰,追究代言人責任。

代言修法內容

立法通過的條文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文還規定,非僅適用於名人薦證,只要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都概括規範。換言之,未來代言商品,不管是否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將受規範。

台消費者最重專業認證

《讀者文摘》調查顯示,台灣消費者品牌信心的評估,最重視專業機構的認證或鑑定,有40%的台灣消費者重視專業機構認證,其次則為研發結果報告(26%)及消費者口碑或評論(24%)。

這項「信譽品牌2010調查」是《讀者文摘》委託思緯(synovate)市場研究機構所作,此一調查已持續12年。《讀者文摘》表示,台灣40歲以上的中壯年比其他年齡層更著重根據調查結果和科學證據所作出的品牌信譽定位;然而 Y世代消費者較著重一般消費者的口碑或正面評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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