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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電動汽車3年免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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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3日電)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經立院通過,民眾在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貨物稅。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若修法通過,民眾於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汽車,將免徵貨物稅,並授權地方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院會中表示,2項修正草案是為了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使電動車的租稅徵免有明確法源依據,提高民眾購買電動車的誘因。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由於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小客車並無汽缸排氣量,現行對電動小客車按汽缸排氣量大小分級適用貨物稅稅率的規定有修正必要。

因此,「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的馬達馬力標準,並於條文生效日起的3年內,購買、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的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貨物稅。

至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以汽缸總排氣量為課稅依據,不足以因應動力多元的趨勢,而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車輛沒有汽缸排氣量,無法按規定計課使用牌照稅,有失租稅公平。

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機動車輛除按現行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課稅外,使用其他動力的汽車應按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於規定生效日起3年內,對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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