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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山國賠?律師:先釐清成因及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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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基隆市28日電)北二高走山造成4人罹難,有家屬稱不能接受政府把山崩責任推給天災,將爭取國家賠償。部分法界人士指出,國家賠償有嚴格法定要件,首應釐清走山成因及公務員有否違失。

國道3號基隆七堵路段25日下午發生走山崩塌意外,震驚社會。今天凌晨挖出罹難的黑色賓士轎車車主郭文漢遺體,上午運抵台北市立第一殯儀館。郭文漢的二舅不滿政府第一時間將責任推給天災,表示將會爭取國賠。

究竟這起走山事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條件,律師林達傑表示,整起意外癥結點在於事故成因為何?需要調查施工有無問題,工程完工後是否有無定期監測、檢驗,這段期間,是否有公務員涉及疏失。

林達傑說,如果工程施工時間過久,原始建造及規劃資料不可考,那就需要進行現況探究,重點還是在於工程施工有無問題,後續的定期維修有無徹底,以及監測工作有無疏失。

因此,他指出,現階段提國家賠償還言之過早。國家賠償提出要先請求協議,若協議不成才會向法院提訴訟。

律師林俊宏則說,北二高是公共設施,需要調查是否管理有無疏失,公務人員有無連帶疏失責任,是否把關有不力等問題。若政府將這起重大意外歸類為天災,要請求國家賠償就相當不容易。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條文中也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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