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時:證管會出新招告高盛 法庭勝負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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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0日電)美國「紐約時報」(New YorkTimes)今天引述法律專家說法報導,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這次要証明詐騙投資者的對象不僅是口袋很深,而且鬥志旺盛的「高盛集團」(GoldmanSachs),同時控訴理由也很不尋常,要通過法庭考驗相當困難。

「紐約時報」說,證管會並未採用詐欺案中常見的論述,指控高盛「不實說明所販賣的商品」,反而指控高盛在產品是如何製造出來的方面誤導客戶。

該報形容證管會此舉好像是指稱骨董商賣一張老桌子的時候謊報其來源,而不是它的品質。

對外行人而言,這個案子已經罪證確鑿。

畢竟投資人並未充分了解這項產品可能重要的資訊,最後並損失10億美元。問題是管理這種交易的法規並不是這麼簡單明白。

紐時引述多位証券法專家說法指出,像這種把重點放在脈絡(context)上,而非內容上的詐欺訴訟,一般而言很難告贏,因為(證管會)很難說服法官,若告知相關資訊可能導致投資人掉頭而去。

不過專家也說,整個案子有多強還有待證管會揭露更多手上的證據而定,因為目前SEC只提供一個梗概。

雙方這次都賭很大。近年來未能預先辨認並防範許多起重大詐欺案的證管會,這次要爭回一口氣,重建名聲。但是挑選這麼困難的一戰,萬一告輸了,名聲更糟。

對高盛而言,公司賴以賺大錢的盛譽,也在一線之間。高盛不採取跟政府和解,目前選擇頑強對抗,並表示已經依法提供所有必要資訊給投資人。該公司並強調,這個商品賣出的對象是金融公司,他們可都是很學有專精的投資機構。

證管會指控高盛的核心點是,當該公司在2007年跟避險基金經理人鮑爾森(John Paulson)一起挑選出哪些資產應該納入在這個證券商品中時,對投資人隱瞞鮑爾森的角色。後來鮑爾森自己作空,對賭買進這個商品的投資人會輸錢。

本質上說來,就是投資人賭房價還會上升,但是鮑爾森賭房價會下跌。

法律並未要求高盛提供所有資訊給投資人,因為高盛這個產品並未公開上市,他們自己找買家。但是任何高盛選擇提供的資訊,依規定都必須是完整而正確的。

證券法專家說,要打贏這場官司,證管會必須證明高盛不僅隱匿鮑爾森的角色,事實上也給投資人錯誤的印象。然後還必須證明這些沒有提供的訊息都是「必要的」(material),在法律術語上,這意謂投資人獲悉這些資訊之後,可能當時就會決定不向高盛購買這個商品,或者是以較低價格買入。

總之,哈佛(Harvard)法學院教授法瑞爾(AllenFerrell)對紐時說,這個訴訟案的關鍵在於「必要資訊」的特別定義。

法瑞爾說,「我們通常認為必要的資訊指的是特別針對該產品,而不是某某人對未來宏觀經濟走向的預測。因此,沒有人關心鮑爾森究竟是多頭或空頭。不論他個人對房市未來走向的看法如何,重要的問題是,投資人對納入產品中的抵押品究竟是否獲得足夠的資訊?」

但是「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法學教授蘭格沃特(Donald C. Langevoort)說,這個案子反映過去幾年來政府努力擴大「必要資訊」定義的一貫態度。他說,SEC長期以來一直堅持脈絡的重要性。如果你越往這方面想得寬廣一點,就知道這並不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案子了。

他對「紐約時報」說,早在2003年證管會跟10家投資銀行達成和解一案,當時就是因為這些投資銀行研究部門對投資人所提供建議案,並未揭露相關的好評其實是用來向上市公司爭取承銷業務。

「明尼蘇達大學」(University of Minnesota)公司法教授潘特(Richard W. Painter)說,這起詐欺案相當奇特,因此證管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儘快公開更多細節,以免市場被不確定性所癱瘓。

潘特教授對「紐約時報」說,證管會需要拿出具體事實開始行動,並且很清楚地說出他們認為高盛哪個部份做錯了。(譯者:中央社賴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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