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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審逾8年得減刑 台速審法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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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根據草案內容,刑事案件審理超過8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訂為8年,並增加檢察官不得上訴規定。

司委會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的重點,主要在希望重大刑案能在8年內審完,以及解決現行重罪無限期羈押的問題。

法界人士表示,以陸正案為例,未來頂多8年就得判決確定;陸正案被告邱和順遭羈押超過20年的情形也不會再發生,不像現在刑事訴訟法可無限期羈押下去。

速審法草案對重罪羈押的規定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一、二審最長只能羈押15個月,延長羈押次數都以6次為限,三審以延押1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8年。

案件自繫屬第一審法院起超過8年還沒能判決確定,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法院可依訴訟程序延滯狀況,以及法律與事實在程序上的複雜程度等,給予被告酌量減刑。

此外,刑事案件如果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發回更審,之前已經同審級2次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相關規定於速審法施行前,已經繫屬於法院的案件也適用,但有關重罪羈押規定,則是速審法公布後2年才施行;而有關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部分,則在速審法公布後1年才施行,以給予各級法院因應時間。

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速審法草案,送交院會討論前不需再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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