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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走人不含法官 台司法院:另有淘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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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5日電)考試院研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排除法官適用「3丙即淘汰」規範。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今天說,法官受懲戒才能撤職,否則恐違憲法保障,但將來會另有淘汰機制。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表示,考績法修法打算讓公務員得到3次丙等即撤職,法官究竟適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朱永隆表示,法官與檢察官適用現行的考績法。謝文定指出,據他了解,考試院目前研議修正的公務人員考績法條文,未來是把法官排除在外。

謝文定說,依大法官釋憲解釋,檢察官除遷調外,其餘比照法官,而法官在憲法規定下,非受懲戒不得撤職,因此,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未來要包括法官在內,會有違憲之虞。

賴士葆指朱永隆與謝文定的說法似乎有所出入,朱永隆指出,他說的是法官與檢察官現在是適用考績法,謝文定說的是法官職務的保障。賴士葆表示,這是指未來法官檢察官考績可以被打3丙,但不能被撤職。

謝文定解釋說,除非法官、檢察官受公務員懲戒,否則不能撤職;不過,若未來法官法草案通過,法官經過評鑑、糾彈等,是有淘汰機制。至於檢察官部分,將來也會建構淘汰機制。

此外,朱永隆答詢時表示,只要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人員,就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賴士葆詢問,各公務單位主管是否也要受公務人員考績法約束?例如各處處長、局長,甚至各部會常任次長與副部長,是否也要有至少3%的淘汰比率?

朱永隆說,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這個很清楚;常任文官若是依公務人員任用,當然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至於賴士葆所提到的問題,涉及考績法中的「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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