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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法官 可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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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昨天出庭時怒斥法官,並中途離開法庭。資深法官表示,法官多會考量被告自認蒙受冤屈的心情,但曾有被告在庭中嗆法官而遭判刑的紀錄。

曹興誠在和鑑案更一審開庭時,不滿最高法院將原本二審定讞的背信罪發回更審,當庭怒斥審判違法、違憲,並中途離開法庭,還嗆法官若要他出庭就拘提他。

法院組織法第95條明訂,違反審判長或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導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可處 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0元罰金。第91條也載明,若有妨害法庭秩序情形,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必要時甚至可看管至庭訊結束。曹興誠的行為尚未達到違法程度,但曾有類似個案遭判刑。

1名資深法官指出,曾在庭訊結束後,諭知被告離開法庭,準備審理另一案件;竟遭被告當庭咆哮「你隨便叫人來就來,叫人走就走喔。」甚至法官出言制止,多次予以警告,還回嗆「什麼叫警告」,拒絕離庭,嚴重妨害法庭秩序。

這名法官指出,為維護法官職權,因而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諭知法警將被告依照現行犯逮捕,該名被告最後被判刑2個月定讞。

也有法官表示,曾有被告當面對法官作出針對性的辱罵,遭以刑法140條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判刑6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陳晴教則說,在審判時也遇過類似經驗,曾有被告在庭訊時,不斷在法庭中吵鬧、指責告訴人,還辱罵告訴人律師,經他多次勸阻不聽。陳晴教認為被告所為已影響法庭秩序,以及告訴人權益,憤而諭知庭訊結束。

法界人士認為,法官在庭訊時,多會顧及被告蒙受冤枉的感受,讓被告有陳述的機會。但若情節過於嚴重,辱及法官顏面,或妨害法庭秩序,仍可依照法院組織法或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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