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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貸款不利消費者 台消基會:金管會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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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玉立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日表示,抽樣調查10家銀行網站發現,消費性貸款契約中,有7大契約內容不利消費者,要求金管會發揮監督功能。金管會表示,已預告相關修正草案,將送消保會討論,也會檢視消基會建議,再作檢討。銀行業者表示,一切都按照金管會的規定並未違法。

消基會隨機在上海、日盛、台北富邦、玉山、國泰世華、華南、萬泰、彰化、台灣及遠東等10家銀行的網站下載其公告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檢視後發現,7家銀行,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6家銀行利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無法讓消費者選擇;提前清償違約金,僅1家銀行約定採遞減原則;委外催收帳款時,僅4家銀行約定會事前通知;3家銀行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個人資料運用之約定,僅3家銀行採用個別磋商條款;未見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處理機制。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發揮監督功能,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級大小,及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

金管會官員表示,針對消費性信貸契約對於消費者權益不利的問題,金管會已擬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日前已預告,徵求各方意見,消基會提出的多項問題,新版定型化契約草案皆有規定。不過,金管會會在檢視消基會報告後,再檢討現行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內容。

金管會指出,修正草案還需送消保會討論,才能公告實施,消保會在召開委員會議前,會邀集有關代表,聽取各方意見,若各界有不同意見,可以在會中表達。

遠東商銀消金及信用卡事業群副總經理李銘博強調,一切都依照金管會的規定在辦理,並未違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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