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庭維護學生網上批評老師言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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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2月25日報導)佛羅里達州一名法官最近裁決說,一位因在Facebook上批評老師而受到校方處罰的學生有權對校方提起起訴。

2007年11月9號,佛羅里達州Pembroke Pines特許高中女生凱瑟琳·伊萬斯放學後在自己的電腦上開設了一個Facebook專頁。她在上面張貼了教授她高級英文課程的老師的照片,說這是她所見到的最差的一位老師,同時邀請同學們在上面宣洩恨惡這位老師的情緒。有的同學支持凱瑟琳,也有同學為老師撐腰。由於反應激烈,凱瑟琳不得不在幾天後把這個專頁撤了下來。

校長得知此事之後,把凱瑟琳叫到辦公室,通知她被校方停學3天,理由是她從事了針對教職人員的網絡欺侮騷擾活動以及破壞性行為,同時把凱瑟琳從高級英文班撤到普通班裡。

2008年年底,凱森琳在美國民權聯盟的支持下,到法庭起訴了Pembroke Pines特許高中的校長。她要求法庭作出裁決,推翻校方對她的處罰性決定,說明勒令她停課的決定違反了憲法。她要求把有關記錄從學校檔案中刪除,並支付她聘請律師的費用。凱瑟琳擔心,被學校停課的記錄會給她的學業成績打上污點,同時對她申請讀研究生以及未來就業造成不良影響。

這位高中校長試圖讓法庭駁回此案,但未能成功。佛羅里達州一位聯邦法官日前裁決說,凱瑟琳有權提出訴訟。裁決說,她作為一名學生在校外發表的對英文老師的評論,不涉及淫穢、粗俗、恐嚇或宣傳非法或危險行為的言論,因此在受到保護的言論範圍之內。

邁阿密大學媒體和倫理學教授山姆·特里利認為,聯邦法官的裁決是合情合理的。他指出,公立學校的確需要關注有可能出現的暴力和破壞活動,但是,學生在校外通過Facebook或其它渠道發表抱怨老師的評論,則屬於完全不同性質的問題。

特里利說:“學生們會抱怨,人人都會抱怨,這種情況由來已久。學校不能因為某個學生在Facebook上抱怨一位老師就處罰這個學生,從而在公立學校引發言論自由問題。反之,如果某個學生公開或隱晦地發出威脅,在網上通過Facebook或以面對面的方式恐嚇他人,性質就完全不同了。在這種情況下,校方和警方就應該進行調查。”

代表凱瑟琳·伊萬斯提出訴訟的佛羅里達律師馬修·巴瓦羅分析了法庭裁決的法律基礎:“憲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國人擁有的最核心、最基礎的價值觀。批評、傾聽以及自由地發表評論,是我們非常珍惜的權利。到目前為止,法庭的裁決都贊同我們的觀點,那就是,我的當事人凱瑟琳所發表的言論,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的,而校方的決定違反了她的這項權利。”

巴瓦羅律師表示,在他成長的年代,學生們發表對老師不滿的言論,要麼在學校餐廳裡,要麼在同學家裏。但是,網路時代的情況完全不同。因此,法庭如何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原則運用到校外的言論上非常重要。巴瓦羅律師認為,法庭的這項裁決為校方在甚麼情況下可以處罰學生的校外言論,開創了一個很好的先例。

凱瑟琳目前是佛羅里達大學2年級學生,Pembroke Pines特許高中的校長也已卸任,他們都拒絕就此案對媒體發表評論。敗訴方是否會提出上訴,未來結果如何,目前都還是一個未知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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